B. 支持藝文創作自由與培植美感涵養/文化創造力

文化施政的核心理念之一是追求藝術的積極性創作自由,國家有責任積極建構藝文支持體系,健全文化獎勵與補助政策,確保藝術文化的自主表達,並豐富民眾的美感涵養。政府應擬定藝文人才整體政策,培育藝術文化專業人才與職能,並確保藝文工作者的職業安全、改善勞動條件與文化工作權。其中,推動與藝文創作息息相關的專業中介組織,以及提升流通管道的

專業治理是重點議題。而建構臺灣藝術史料的典藏研究與詮釋體系,鼓勵多元節慶活動與在地文化連結、豐厚地方文化內涵,則是厚植此一文化力的重要政策。


討論議題:

  1. 如何培育藝文創造人才,建立完善的支持系統?

  2. 如何推動創作與中介組織,提升流通管道的專業治理?

  3. 如何厚植多元藝文節慶內涵及常民文化參與?

  4. 開放議題


討論提綱:

壹、 如何培育藝文創造人才,建立完善的支持系統?

議題 1.1:藝文人才培育

一、問題及分析

  1. 藝文人才的培育,除了學校系統外,缺乏其他長期穩定的計畫,以支持相關人才持續精進與提升,且缺乏長期穩定的專才培育計畫和涵蓋藝文工作各面向的藝文人才庫
  2. 各項藝文人才培育計畫顯得零散、重複、缺漏、未經盤整統合,偏重創作者而欠缺技術、行政、管理、推廣、評論等各項不同專才的全面思考。
  3. 缺乏藝文工作者之職涯成長、轉型、與轉職等的輔導與支持系統。
  4. 藝文人才多集中在北部,應從文化基本法中明訂各縣市最低需求之藝文工作人才的最低比例,亦即文化的貧窮線,予以保障補助。
  5. 藝文教育工作者多依靠個人能力,沒有單位可以靠行、發展有制度的合作關係。

二、建議對策

  1. 建立多元面向與管道的人才培育系統(範圍涵蓋藝文創作、管理經營與行政、技術、推廣教育、媒體傳播、研究評論等)。
  2. 建構藝術文化人才庫。
    結合民間資源,與專業中介機構合作,建立與維護藝文人才庫,包括各專業分級和領域,並定期進行藝文領域基本資料之調查與公開。

  3. 藝文工作者之職涯成長、轉型、與轉職等,應制訂輔導辦法與保障規範;並結合地方文化中心相關駐館計畫,有效整合在地資源與創作職涯發展。

  4. 透過獎補助,平衡藝文人才的城鄉差距。

  5. 透過中介組織協助藝文教育推廣與媒合。

議題 1.2:文化獎勵與補助政策

一、問題及分析

  1. 各項藝文獎補助計畫顯得零散、重複、缺漏、未經統整,偏重創作者而欠缺技術、行政、管理、推廣、評論等不同專才之獎助。
  2. 獎補助經費不足,卻要求完整成果,造成許多計劃無法執行,而需退回。

  3. 各項規劃、獎補助機制、審核等應公開透明、可受公議,並且應簡化行政核銷流程。主計治國的管理思維,影響藝文的創造活力。

  4. 部分長期獲得補助的團體應有退場機制。

  5. 缺乏分級的獎勵制度。青年藝文工作者獲得較多支持與補助,對於成熟期、臨退休階段的工作者和團體缺乏建立相應的支持系統。

  6. 很多 NGO 組織是藝術行政人才的重要培育基地,但大部分 NGO 多是以案養案,很多補助不核人事費,沒有經費可以回饋到專業人才的長期聘用,造成只能以志工來取代。

二、建議對策

  1. 藝文獎補助機制需重新盤整,檢視當代處境和在地經驗,以具有全觀性、未來性,回應藝文工作者實際需求等思維,將資源作最有效的分配及運用。
  2. 建立常態性的溝通以及長期追蹤機制,作滾動式的調整,以符合需求。

  3. 簡化補助核銷程序。公務體系中審計、藝文相關業務承辦等,應與時俱進地瞭解實際情況。

  4. 推動獎補助的轉型,提高獎補助經費額度,檢討要求受補助者「自負盈虧」的思維與作法。

  5. 提供專業上的分級和最低支持標準的分級補助政策。

  6. NGO 能夠比照扶植團隊方式予以補助。

議題 1.3:藝文工作者職業與勞動保障

一、問題及分析

國內各種不同的藝文活動與產製過程中,藝文工作者都會遭遇勞動條件不佳的問題,包括:報酬不合理、收入不穩定、缺乏工作相關保險、展場與劇場工作安全堪慮、缺乏轉職輔導等機制、法律服助、相關證照審查與國外工作者來台規定僵硬等,導致創作自由無法獲得基本的支持。

二、建議對策

  1. 在文化基本法中,明訂文化工作權應予保障。落實勞動相關法規之保障,但考量各類藝文創作特性給予一定彈性。
  2. 公部門之藝文人員聘用、藝文標案、藝文相關工作報酬給付標準,應考量藝文創作特性,並根據物價指數、整體薪資狀況,建立藝文工作者之表演、創作、演講等勞務的最低工資基準的換算公式,逐年檢討調升。
  3. 比照國外相關制度建立藝文職業保險制度,協助高風險之藝文創作者(如特技從業者)獲得相關保障,並制訂藝文活動相關場所(包括劇場、舞台、展場等)之工作人員職業安全指引辦法,確保藝文相關工作者本人與其作品的安全。
  4. 文化與勞動相關部會應鼓勵與促進藝文工作者之工會與協會之集體組織,透過集體力量,建立藝文工作者勞動契約的標準樣式及勞動保障機制,例如業主付款期限與相關拖欠罰則和追討程序、版稅與權利金分配標準之制訂等。
  5. 藝文創作具有公民自由參與之特質,職業身份之認定(如街頭藝人)不宜有過多行政限制,建議由民間協會及藝文工作者集體組織共同參與職業身份認定程序,並以開放為原則。
  6. 建立對於藝文工作者職涯發展的相關支持體系,包括急難救助制度、低利借貸、退休金和勞退金、藝文作品鑑價制度、藝文工作者的信保制度等,讓專業成果可以成為融資的保證,並制訂相關辦法與保障規範,以利藝文生態長遠的發展。
  7. 私人藝文教育工作的合法性。
    正視私人藝文教育工作者不同於一般補習班的職業定位、立案方式,給予其合法工作並長遠發展的機會。

  8. 藝文工作者的法律服務。
    如職業勞動保障、版權侵犯等問題時,文化與勞動相關部會應共同提供藝文工作專業之法律諮詢體系。

貳、如何推動創作與中介組織,提升流通管道的專業治理?

議題 2.1:中介組織的專業治理

一、問題及分析

國內藝文中介組織之發展受限,一方面因市場規模相對較小,如經理人、經紀人、畫廊、拍賣公司等難有足夠商業誘因投入,另一方面因政府資源有限,導致國藝會等公部門難有足夠財源支持與中介藝文作品,導致藝文創作者之作品難以有效接觸可能的目標群眾,也難以進一步獲得來自支持者的實質回饋,因而陷入資源不足的困境。

二、建議對策

  1. 將中介組織視為專職專業的服務機制,扶植並健全中介組織的機制與體質,以此健全產業生態環境,落實文化治理。
  2. 由於當前藝文的市場規模,較難支撐專業的藝術經理人與經紀人,因此可由政府以永續營運的定位模式成立公法人,並扶植民間法人組織、協同藝文工作者集體組織與民間協會,共同培植中介者人才,並提升跨領域中介服務組織的藝文專業知能。
  3. 公部門扶植並健全中介組織的機制與體質,須抱持「臂距」的理念,防杜官僚、國家運用資源分配的權力,影響創作自由,更進一步健全產業生態環境,落實文化治理。
  4. 中介組織需要豐富經驗的藝術行政人才,因此需要保障其長期的工作穩定、降低流動率。在藝文人才培育與獎補助機制中,應考慮納入對於藝術行政等中介者層面的著墨。
  5. 搭建藝文的公共傳播平台。 將大眾傳播包括網路、新科技、OTT 納入中介組織的專業領域,讓公共機制和藝文界有比較強的合作,當中包含專業團體洽談創作和版權問題、讓公共流通和公共廣電進一步合作等。
  6. 內容創造物和衍生物的支持流通體系。

    建立專業中介組織以執行藝文權利金與版稅制度之協商與革新,以及相關授權或改編的版權交易,協助藝文作品之推廣,促使藝文活動參與者能得到實質回饋。

議題 2.2:文化藝術史料的典藏研究與詮釋

一、問題及分析

  1. 缺乏深厚的本土在地研究。

    學院內的藝術史以傳統西方視覺藝術史為論述主軸,台灣藝術史長期以來未有效地被系統化建構,須整備相關研究詮釋體系的軟硬體基礎。

  2. 缺乏藝文作品登錄的資訊分享平台。

    對於曾在公立場館、非營利空間、畫廊等空間,典藏、展示、交易的作品和展覽資訊等,皆缺乏任何形式的史料、作品、個別研究的登錄和資訊分享平台,因此多數作品即有可能被排除在藝術史學者、評論人和策展人的研究視野外。且現行數位線上化的資料庫多半屬於非系統性、個體式、訊息式的文件資料,仍有大量早期未電子化的紙本史料研究待建立數位流通使用的檔案。

  3. 缺乏各領域 / 跨領域的研究詮釋和交流。

    藝術史往往被侷限在「美術史」的系統,隨著各種領域研究的積累,劇場史、古典樂史、民謠史、舞蹈史、文學史、電影史、建築史或設計史等類門,均有史料典藏、傳播推廣的需求。而跨領域藝術在台灣發展隨著當代藝術意識抬頭至今超過二十年以上,然這樣的時間累積缺乏整理,也連帶影響台灣在當代藝壇跨域研究的史觀深度。過往學界的藝術史生產多半聚焦於研究個案主題,較缺乏縱向與橫向的史觀串聯,跨域的相關研究詮釋,仍相對缺乏具體的建構和彙整。

  4. 數位資訊界面的散佚。

    現今知識系統面對數位資訊界面的更迭汰換,顯見在網路生態快速變化下,將會有許多數位資料的流失。如果不能提出有效的退場機制與重新開放機制,對歷來協同參與的藝術史和人文史家們,都將是知識上的斷層與斷裂。

二、建議對策

  1. 民間研究單位的創設和協作。

    鼓勵民間藝術史研究單位的創建,並與藝術史學會、評論人學會等公法人學術性社團組織,協作相關業務。

  2. 推動藝術史研究評論的研習機制。

    學院內藝術史研究的範疇加設各類藝術史的相關學程,亦透過民間研究中介組織設計多門類的藝術史討論會與研習機制,加強藝文素養和學術討論風氣,並協同當代進行式的評論寫作系統,產生具體連結與交流的方法學。

  3. 各項藝文政策的規劃、機制、審核等結案報告,增加長遠性研究的比重。

    在各種跨域展演映或田野調查的執行案例,要求計畫執行者在最終的產出能涵納史觀的討論和研究面向,以取代繁瑣而無助於未來研究產出的「結案報告」。

  4. 藝文史料的盤點和借閱。

    對於藝文史料的捐贈,須有機制給予獎勵和酬勞。而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應就藝文史料研究,提供開放性、易聯性、研究使用授權的便利服務。

  5. 藝文史料數位化和其資料庫的長期建置。

    加速各類型原始史料的數位建檔,和其流通平台的更新和串聯,以及推動相關單位數位化策展的應用交流。

  6. 建置跨館際的藝文作品 / 史料登錄和搜尋查閱系統。

    從公部門、大學院校、民間收藏機構等,串聯各館所單位的藝文作品 / 史料登錄和搜尋查閱系統,提供開放性、易聯性、研究使用授權的服務,加強藝文知識體系的奠定、流通和傳播。

  7. 建立跨域交流的討論平台。

    與教育部協調在歷史學和各領域門類史學研究機構或學術社團組織,建置定期與不定期之跨域討論的串聯機制。

  8. 資訊介面的永續經營。

    各級機構須注意資料建構的各種介面,以能夠永續利用的資料型態為知識載體的基準(檔案規格以及轉檔形態的最低限度為優先考慮);亦在數位資料庫系統設計之初,一併設計好「資訊內容退場機制」。

議題 2.3:場館的專業營運治理

一、問題及分析

  1. 過多綜合性場館,欠缺專業化的空間。

    臺灣有過多缺乏從專業設計出發的「綜合型」場館,然而現行藝文展演映的需求,往往需多元、各具專業特色並形成完整的生態系,方能支持各類藝文創作表現與參與者對場館的黏著度。

  2. 老舊閒置空間缺乏運用。

    既有老舊閒置之蚊子場館過多,但仍不斷建置不合藝文消費展演需求之大型館舍,引發民怨輿論。

  3. 缺乏藝文實驗空間。

    表演場館往往流於大型古典制式的設計,唯當前藝術多元實驗的發展,動輒千人席次規格的需求在國際趨勢早已下降許多,新興的使用需求在於 200~600 位觀眾席的容留量反而是最迫切需要的。

  4. 缺乏相關安全維護和保險機制。

    場館的安全標準與相關專業訓練的配套管理原則,缺乏一套具有實務原則和維護場佈設計施作人員的作業規範與職業安全的程序,亦缺乏場地風險的評估與有效的保險機制,常有展演場地施作人員的工安問題且未能有效解決。多數從業者為非典勞動人口及接案工作者,其工作人身安全的權責規範不盡明確。而在非制式或小型的民間展演場所,相關從業者更是幾乎在無職安保障的環境下作業。

  5. 缺乏場館串連和專業能力的延續積累。

    許多場館各具資源優勢,然而在串連式大型國際活動,卻缺乏綜效的力量,如統整式大型藝術節等跨場區之規劃。民間的場館中介組織也相對缺乏,以視覺藝術而言,只有少數幾間迷你佈展公司或個體戶專業燈光師,而表演藝術也只有 OISTAT、PANDA、技術劇場協會或少數透過國藝會補助成立的短期平台在進行類似的中介運作。部份非大型都會區的場館,往往因人事成本而不足以妥善管理,然委外單位不見得對場館專業核心內容具備熱情,以致於無法發揮到最好的軟硬體搭配狀態。

  6. 場館經營人力的斷裂與流動。

    因為藝文策劃行政人事的高流動率與扁平化,使得專業人員無法長期傳承經驗展現該專業的調度與企劃協作能力,未能將經驗留駐在場館經營上;而場館的行政人員亦因為沒有參與跨平台協作活動的機會,無法受惠於大型專案的工作學習經驗。在公部門的場館的營運或委外招標限制下難以活化鬆綁,另一方面,即便在行政法人化的制度下,民間對於委外經營的審核機制亦不具信心。

二、建議對策

  1. 全面盤點體檢和專業化。 資源盤點時要注意各縣市資源分配和資源不均的現象,包含各地使用中與閒置的藝文 / 非藝文場館,定期責成展演映館所專業人士提出的評估與定位建議,作為修繕規劃設計的主要參考依據,且各場館在施作流程,須提出新的保障作業規範,研議場地責任險的可行方案,並就該空間歷來的文化活動、特色業務,強化其特色使用

  2. 保留開放性與實驗空間。 應保留開放性與實驗性的空間實作,如空總未來設置的文化實驗室、空間 STUDIO 的實驗機制,以作為時代演替下新型態展演映空間的設計發想中心,並落實到美術館、劇院、音樂廳、實驗劇場等新型態應用研發技術的開發。

  3. 場館專業中介組織的成立。 成立場館專業中介組織,建立起專業認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認證和資源共享制度,並定期與常駐場館人員做技術或統合執行的訓練,提出一套有願景的人事學習和升遷管道。

  4. 輔導場館營運的技術能力。 由各縣市文化機構提出「獎勵有文化專業營運團隊參與場館營運」的政策,提供專業技術或企劃團隊的藝文工作團體具有場館營運的技術能力。

  5. 場館作為藝術製作中心和國際藝文接待中心。 以場館之公共性成為一個城市、乃至國家文化外交的重要角色,以此製作中心出去洽談各地和國際交流的展演。也由此培養具國際策展、製作和邀演能力的專業人才,為藝術帶來多樣性、跨界以及當代化、國際化的視野。

  6. 場館間的串連和空間生態圈的形塑。 須有懂得藝文、對於藝文生態發展熟悉的人在都委會,帶動對於各地方場館和場館之間橫向的連結,強化該空間生態系和生活圈的凝聚,將盤點後的資源開放、形成一可彈性運用的機制,由此形塑連結地方能量的場域、帶動地方發展,而非各自為政。對於MLA政策(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的擴大扎根,將地方文化中心、文物館、田埕、廢棄的國小等各種空間交流活化,形成城市文化串聯的節點,以作為地方生活美感、知識傳播網絡的枝幹。

  7. 協助私人藝文場館的媒合推廣。 私人美術館、私人藝術機構的經營困境,可透過文化部和教育部的連結網絡,予以支持,媒合附近教育機關,克服學校校外教學舉辦的困難不便等。

參、如何厚植多元藝文節慶內涵及常民文化參與?

議題 3.1:常民生活體驗

一、問題及分析

  1. 常民生活文化與藝術創造有所扞格,也難以為傳統藝術創造當代的新意。

  2. 相關文化體驗與多元美感的經驗難以與教育資源串接,公共事務與建設(如教科書、校舍、政府部門)缺乏美感。

二、建議對策

  1. 文化應與教育、社區和在地文化進行連結,建立社區藝文據點、文化生活學習體系或學習網絡,進行藝術扎根。2. 創設橫向連結的常設機制,讓常民活動與當代藝術進行深刻對話,提升傳統文化的當代價值意義,形成新的文化生產活動。
  2. 善用教科書與校舍建築等人人擁有的平權資源,讓多元的美感經驗有機會進入生活,創造下一代的美感環境。
  3. 學校教育中的表藝課和人文藝術課,應增加對於在地傳統藝術內容的比重,並鼓勵教案中邀請該類型藝文從業者實際分享教學。
  4. 積極提升各場館的無障礙設施、多語言的指標和服務等,以提升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新住民等參與文化活動的比例,鼓勵文化弱勢社群發展自己的節慶活動,讓文化平權具體落實於生活中。
  5. 鼓勵地方文化資產的整理與建立,並運用台灣科技產業優勢,推動文化體驗的科技產品與服務,以豐富文化教育之可能性。
  6. 鼓勵地方政府善用公共藝術基金,推行在地文史工作和社區營造,從常民參與和生活出發,建立生活美感體驗,但中央政府須協助平衡城鄉差距的問題。

議題 3.2:藝文節慶

一、問題及分析

臺灣各地有各種不同的節慶活動,包含宗教民俗、觀光產業、精緻藝術等類型,但多數節慶為淺碟式的消費活動,與地方文化生活和環境生態連結薄弱,難以帶動相關文化產業的發展,也無法達成國際文化交流或國際行銷的媒介。

二、建議對策

  1. 文化部對於地方政府的節慶補助方案,應要求著重地方獨特特色,鼓勵各縣市政府提出短期一年的執行計畫,以及跨年度的長期發展規畫。
  2. 地方產業發展的課題,應從地方自然人文、社會資源,以及所面對的挑戰著手,有計劃的培育跨域創意人才,提供平台,讓地方的課題成為藝術、教育及產業發展的機會。
  3. 建立整合式的公開民意評論平台,供參與節慶活動的民眾能夠給予建議與反饋,讓辦理活動的單位得以了解參與者的想法,並作為未來規劃活動的參考依據。
  4. 中央政府對於全國各地節慶,應規劃具國際文化識別價值以及視野高度的行銷策略,進而創造國際對話與連結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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