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文化保存與扎根、連結土地與人民歷史記憶/文化生命力

人民「所在」的文化與多元豐厚的歷史記憶及環境,都是臺灣重要的文化資產,面對社會變遷快速及經濟開發對文化資產保存造成重大衝擊,以及全球化對在地文化的侵蝕,國家必須 進行文化保存、扎根與再生產,建立臺灣文化主體性。以公共生活學習領域深耕文化沃土。以 連結土地與歷史,確保文化多樣性與面對轉型正義。以挖掘在地知識與傳統智慧,面對環境變 遷風險及營造文化再生產的韌性環境。以建構台灣文化環境路徑,促進文化經濟再發展。以多 元參與的文化治理機制,建構文化公共領域及地方文化再生產。

文化生命力的積累不只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更包含背後的時代精神與當代社區居民的生活樣態,因此必須從多元角度去思考文化公共領域的參與式文化治理,促進政策成效監督與整合在地資源,也打造在地通往國際的臺灣文化之路。


討論議題設定原則

  1. 梳理分區論壇、主題論壇、公民智囊團、及預備會議等意見,分析問題現況及法令政策之扞挌癥結所在,並參照公部門施政方針,兼顧文化治理、文化資產保存、社區營造、博物館等文化保存相關議題,彙整聚焦核心議題。

  2. 核心議題對準文化生命力主題核心價值,並具政策高度之需求性、可行性、或有共識但具爭議性、未來性,以期引導結構性改變。

  3. 各議題內容包括從分區論壇至預備會議諸多討論以來:

(1)在理念上可行,但具體作為仍需探究與協商者;

(2)已具相當共識,但尚須跨單位協調者;

(3)已經獲致高度共識而可行者。


討論提綱

議題一:重視文化保存的脈絡系統性及在地能動性

議題說明:

歷史與文化是文化生態環境之產物,因此文化守護應重視在地脈絡鑲嵌性,及強化地方賦權。當前文化資產指定登錄皆單點為之,致使歷史脈絡割裂而無法整體保存,也難以發揮整體經營的力道。此外,文化保存不該只是文化部事務,經常牽涉到中央各部會或縣市各局處業務,因而需要跨領域協調與合作,方能促成整體性文化保存。

一、在理念上可行,但具體作為仍需探究與協商者:

  1. 文化資產保存需要長時間地進行歷史文化、脈絡的發掘、建構與紮根,不能流於建築修復與空間規劃而已。文化資產保存不應僅是建築修復標案,而應在文化保存教育與社區營造上培育文化公民認同、參與,及復育或建構必要的文化生態。

  2. 為使文化部對於文化資產保存能積極作為,建議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各縣市文化局處、或文化保存專責機構設置文化保存官,以改善當前公部門被動接受民間提報的消極作為。

  3. 文化部宜對公有文化資產進行政策層次的文化資產評估、審議與保存。避免同一等級的校舍、糖廠、眷村等在某縣市得到保存,在另一縣市卻不予保存的價值判斷矛盾。

  4. 歷史文化記憶工程的推動,可在文化實驗室的架構下找出新的操作方式,讓公民社會中的歷史文化累積,可以進來整個歷史文化脈絡的建構。

二、已具相當共識,但尚須跨單位協調者:

  1. 為避免公有眷村、校舍、煉油廠、糖廠、菸廠、紙廠等繼續發生文化資產遭到系統性遺棄,就需系統性解決,系統的根源在各部會。因此,一方面各部會宜有文化資產保存專職人員,另一方面宜於行政院長辦公室設置文化資產保存專職人員,負責跨部會協調。
  2. 中央與地方政府皆應建立計劃性、全盤性的文化政策及文化會報,以推動跨領域的文化保存與發展。並應常態化舉辦不同層次的文化論壇,以利溝通協調與解決問題。
  3. 文化整體保存經常牽涉到跨部會業務,各部會重要規劃或政策(如內政部國土計畫、環保署空污取締)宜有文化影響評估。為此,宜將法定文化資產、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範圍圖磚化,裨益於國土計畫搭配。
  4. 文化部宜與環保署協調「文化 ( 資產 ) 例外」式解決蒸氣火車運行、民俗、傳統材料製備(如石灰窯)時可能產生的空氣污染或噪音等環保問題。

三、已經獲致高度共識而可行者:

  1. 增列超越當前 14 類文化資產的複合型文化資產類別,以落實文化資產整體歷史脈絡與環境脈絡保存。同時,文資審議與保存要以整體脈絡環境為度,並與周遭生活紋理深度結合,而非僅單棟保存。
  2. 推動主題式、脈絡式文化守護機制,發展新文化景觀論述與行動,以進行系統性文化保存。台灣地貌上有獨特的地景、人文、生態等,若能發展台灣的新文化景觀保存論述與推動架構,將有機會以大尺度系統性保護文化與生態,達到環境永續的目標。
  3. 關於火車船舶等可移動且可持續運作的文化資產,建議在文資法中增列一項,且提供作業指導或特殊的指定登錄方式。
  4. 重視並鼓勵具有在地能動性、有助地方認同之民間組織參與文化保存。

  5. 成立中央與地方的文化資產保存中介組織(如文化保存研究中心),並建立單一窗口或平台解答民眾對於文化保存的問題。此中介組織需處理文化保存政策、文化治理論述與策略、文化資源調查、有效用的文化統計、文化平權落實策略、建立文化保存哲學以有效解決文化保存爭議、…等任務。


議題二:文化資產審議改善

議題說明:

文化資產審議乃制度性保護文化資產的價值判斷機制,需有令社會大眾信服的專業組成、公開透明與民眾參與。現行文化資產審議委員的組成結構,審議標準不一,審議結果落差大,無法超然客觀,地方政府處理的過程與程序粗糙,地方行政人員專擅干預;審議過程經常被詬病為黑箱作業,無法回歸文資審議認定的客觀價值。同時,文化資產樣態愈來愈多,文資法及有限的文資委員難以涵蓋。

一、在理念上可行,但具體作為仍需探究與協商者:

  1. 各縣市對於列冊追蹤及暫定古蹟的運作機制不一,需要釐清。以前的千百件列冊都沒有追蹤,此應改善。提報案未必能進審議程序,常見「銷案」理由為「多年前委員已表示不具保存價值」。提報即應為暫定古蹟,並於六個月內進行審議。避免提報列冊到審議之間的空窗期。
  2. 重大文化資產審議爭議宜能召開全程公開的公聽會。

二、已具相當共識,但尚須跨單位協調者:

  1. 文資法宜能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9 條及比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增加「公益訴訟」或條文,以公有建築為優先處理,藉此解決審議結果與社會期待有巨大落差的問題。

三、已經獲致高度共識而可行者:

  1. 各縣市文資審議委員名單及其足以擔任審議委員之學經歷,應公告於官方網站上。此規範應明定於「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
  2. 文資審議全程透明公開,除了旁聽外,應建立文化資產審議資料庫,包括提報、現勘、會議通知、會議紀錄、不同意見書、申覆、列冊追蹤、調查研究報告、修復再利用報告、訴願、法院判例等,以利各界瞭解與追蹤。此資料庫亦宜包括各種文資案例所遇問題的解決方案及解釋函。
  3. 為協助文資審議品質提昇,文化部應定期對縣市文資審議委員進行法規講解與案例討論會,並輔導各地方政府文資審議的行政程序操作。
  4. 為協助文資審議品質提昇,文化資產提報列冊後,公部門宜進行簡易調查研究作為審議所需的先期價值評估。
  5. 文資審議會委員的組成應兼顧各種不同文資的專業與類別,使其具有各相關文資專業領域的代表性,並應有公民團體推薦名額。若遇特殊個案,宜能另組任務型專家小組,協助文資審議會進行價值判斷。

議題三:推動文化保存的廣納式社會參與

議題說明:

文化扎根與發展於人民當代的日常生活中。因此,文化保存的關鍵在於如何讓社會各界皆有多元機會與場域參與文化保存。若缺乏讓社會大眾廣泛參與的機制,就難以讓文化保存成為社會共識。當前文化預算侷限於文化部門,難以成為具有影響力的施政,也有礙於文化資產保存。

一、在理念上可行,但具體作為仍需探究與協商者:

  1. 基於文化平權、文化扎根並結合文化體驗,請文化部研擬建立未成年人文化教育基金帳戶,提供國家未來主人翁從小參與在地文化活動、培養藝文能力、促進在地文化經濟及建構藝文市場生態系統。
  2. 強化對私有文化資產保存的鼓勵或補助。對於非都市計畫區的私有歷史建築與古蹟亦宜提出有效的獎勵辦法。
  3. 參考日本故鄉稅精神,讓個人或企業繳稅可指定部份比例至文化保存領域。

二、已具相當共識,但尚須跨單位協調者:

  1. 完善的財源是各級政府保存文化資產的動力。促使各級政府能在面對文化資產時,可以不必再用「苦無財源」的理由來搪塞。因而應建立文化資產保存財源的社會參與機制:如 (1)比照「文化藝術獎勵條例」第 9 條,研擬類似「百分之一」並基金化的條款,從重大建設中匡列一定比例經費挹注文化資產保存。 (2)資源分配應該納入「文化」作為社會新價值,此需透過文化會報爭取彩券盈餘挹注文化資產保存。 (3)透過文化基本法制度性要求各部會編列經費維護所屬古蹟,以讓各部會參與文化保存。
  2. 制度性地引導企業(及其基金會)參與文化保存:如 (1)鼓勵企業節稅朝文化資產保存,捐贈至文化信託。 (2)建議文化部與經濟部及企業團體研商,修訂上市櫃公司關於「社會企業責任」規定,訂立企業協助文資保存相關指標,將文資保存列為其社會責任。
  3. 透過文化資產普查與文化保存政策,讓各部會的文化性資產在一般的會計帳外,另有文化帳。此即國家要主動保存國家的歷史文化記憶。(並於記憶工程實驗室為之)

三、已經獲致高度共識而可行者:

  1. 文化部宜能全面檢視如何讓民眾在文化資產保存各個環節(包括規劃、修復、經營、提報、審議)都能制度化參與,包括建立文化信託法、文化資產保存規劃、提報、審議、活化經營、監督等文化資產生命歷程。例如「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應該透過公民參與運動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化。

  2. 鼓勵臺灣身心障礙者文化資產保存。


議題四:推動與土地、生活連結取向的新社區營造

議題說明:

歷史與文化必須回到社區生活之中,讓當代生活更為豐富、富有文化趣味,同時協助吾人回應當代課題。社區規劃的人才與志工不足,在於青年能否返鄉。為了發展文化多樣性,特別需要重視多元母語,此需於社區生活中扎根與發展。臺灣若要邁向國際化,應該需要接受多元的語言。

一、在理念上可行,但具體作為仍需探究與協商者:

  1. 為讓社區營造工作開創新的境界與契機,建議能促進企業參與,引進社造志願服務人才,以及企業認養社區營造。
  2. 促進社區營造組織準公法人化,以整合村里行政單位與人民團體組織,並設立社區公基金,統籌募集及運用資源。

二、已具相當共識,但尚須跨單位協調者:

  1. 為於社區營造友善環境以有效推動多元母語教育,建議 (1)向下扎根,奬勵幼稚園增加母語教學,向下讓孩子參與在地文化體驗活動; (2)培養配音人才(節目),創造轉譯的環境與機制; (3)結合文化教育體驗,促進學校發展在地文化教材,培育教學人才,以及發展教學活動; (4)社造與文化館/文化資產保存各項活動應以該地母語進行展示與解說為主,同時要設計翻譯、轉譯的解說環境; (5)成立台語電視台。
  2. 建議結合大學「服務學習」機制,讓大學生透過參與社區公眾事務與在地社區服務學習機制,培養公民意識及在地認同。
  3. 促進青年化創意想法為具體創新行動方案,以爭取公私部門的資源及發揮社會影響力;政府應打造青年在地創新支持體系並提供青年發揮行動方案之場域。此需跨部會業務對接,例如文化部社區營造業務與教育部之大學社會責任計畫(USR)對接。

三、已經獲致高度共識而可行者:

  1. 為讓社區營造工作開創新的境界與契機,建議能 (1)輔導師資在地化,協助青年累積社會資本,讓社造中心變小,社區變大; (2)建構社造多元提案的方式,讓青年、國高中小學生等皆得以社群方式參與提案。
  2. 為讓社區營造、地方文化館、文化資產保存等工作相互引發與支持,建議 (1)盤點文化館,促進文化館與策展公共化,提供青年學生策展。 (2)為發展文化就業,社造政策要促進青年社群/學校參與文化館經營與策展(例如大廟興學經驗),創造青年參與及彼此流動交流的支持體系。 (3)促進社區進行社區資源調查,引導以社區文化資源及公共議題盤點調查為優先,進行在地文化資產保存,解決社區問題,進行文化館的典藏與展示。
  3. 為確保多元文化(資產)及少數的價值,宜能在社區營造中加強各族群(如原住民族、客家、眷村與新住民)的文化資產課題與母語教育。

議題五:發展文化保存教育

議題說明:

文化保存教育為文化扎根與傳承的重要機制。文化單位、各級學校、社區組織等皆能在文化保存人才養成上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從中小學課綱、教科書、中小學教師教育、建築師教育、文官教育、文資人員培力、傳統技藝傳承、…等諸多文化保存人才養成領域,皆有著樣態不一的困境或問題。

一、在理念上可行,但具體作為仍需探究與協商者:

  1. 運用現代科技優化、系統化無形文化傳統技藝傳承,可降低習藝的門檻和成本,才能夠有效地吸引更多人願意加入傳承的行列。
  2. 文化部應比照專科醫師考試精神,建立古蹟修復建築師基準、回訓、退場等制度。

二、已具相當共識,但尚須跨單位協調者:

  1. 文化部與教育部需密切合作於多元母語教育(包括新住民的母國語言)、文化保存教育(包括師資培育過程、課綱、教科書、教材開發、鄉土教育等)、文化保存專業教育(包括大學需建立古蹟修復、文物修復的完整教育體系)。
  2. 將傳統文化與在地知識內容研究轉譯為當前教育各科目的案例內容、教案、教具。並讓編教科書的權力與文化詮釋權釋放到民間,由民間自行書寫教科書;將原民文化詮釋權與教育資源還給原住民族。
  3. 校園文化資產是學校進行文化教育的場域與標竿,各級學校不應該帶頭摧毀校園文化資產。建議教育部與文化部合作政策性全面對待全臺灣的校舍保存,而不是單棟單棟來看。
  4. 將文化保存案例融入各部會業務(如環評、土地重劃、工程、都市更新、前瞻計畫、新住民等)以進行必要的文化教育。並比照環境教育推動公務人員每年接受文化教育,讓公務人員建立文化保護的普世價值。

三、已經獲致高度共識而可行者:

  1. 針對文化教育保存編列預算鼓勵民間團體(如各級學校、社大、大廟、協會、社區組織、NPO、NGO 等)於多元場域推動文化保存教育,透過民間不同的聲音與力量去豐富文化教育的領域。並善用國家記憶庫與地方學資料庫成發展文化教育的資源,或轉譯出新作品。

  2. 宜對文化資產管理者及文化場館經營者進行經營管理之能力提昇,以利文化場館及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經營。

  3. 文化保存需要相關領域的人才培育與傳承。此需分層次、分類進行分析與規劃。(例如微培力班、入門班、進階班、達人班、大師班)


議題六:文化機構專業與效能的結構性調整與文化近用

議題說明:

歷史文化的有形、無形內涵之保存、詮釋與溝通,是守護文化生命力的基本工作,既有的文化相關機構與公部門文化單位發動的各類專案計畫,是這項工作的核心部隊與現階段重要機制,然而長期由官僚主導而著重短期績效,致使文化工作形式化或業務化,且傾向高度行政導向,而失去了專業向度,並致使基礎而重要的工作無法常態化。此外,文化機構與公部門相關計畫產出的豐富資源應該系統性地讓各界友善近用,將有助於使文化資源轉譯出創新能量。

一、在理念上可行,但具體作為仍需探究與協商者:

  1. 由文化局/處委託的各項相關計畫之目標與執行,應著重價值取向,避免短時間的產出取向。

  2. 政策擬定或專案擬定,應引導到新思維跟新作為。任何重要的政策在過程中應納入拓展性、網絡建構性的合作、學習、推廣與教育的功能。

  3. 若要深化對臺灣歷史跟文化的內涵,以獲得新的歷史思維能力,則需讓專業人才投入於歷史文獻資料整理,並以新思維對歷史資料進行詮釋。比如臺灣海洋國家,但我們的海洋思維不太充足,或是長久以來國族、霸權這種文化思維底下所形成的歷史觀,其實都應透過基礎的工作重新處理。

  4. 地方文化館需強化專業團隊,一方面建置地方資料,另一方面可銜接學校各類人文科學人才,有助於文化就業。地方文化館專業團隊宜以臺灣文化經驗的深度理解與獨特經驗為基準,開拓新的視野、網絡及工作方式。

二、已具相當共識,但尚須跨單位協調者:

  1. 協助既有的文化館舍改善其人事、預算、業務結構,並深化其專業意識與工作方法。應增列文化行政人員員額,而非以約聘僱人員或一般行政人員取代文化行政人員,以確保文化專業的達成,並且不會讓專業人力大量消耗在行政工作上。

  2. 部分文化部所屬博物館館名類似(如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等),致民眾容易混淆,建議重新檢討各館屬性、典藏及發展重心。

  3. 目前公立博物館進用人員之途徑以「公務人員任用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為主,前者以考試任用、後者以學科學歷為進用資格,致公立博物館之工作人員未必有博物館學專業知識,爰建議建立公立博物館館員在考選訓時應有的專業基準。

  4. 鼓勵發展兼具價值取向的文化資源近用之多元型態與途徑,例如旅遊、出版、廣播等。縣市文化局應建立地方文化資料庫系統,結合大廟、社大、圖書館,做為文化教育及公民參與場域,將藝文展演納入生活之中。

三、已經獲致高度共識而可行者:

  1. 國家文化記憶庫的建置,除了善用雲端科技外,同時應著重發展「數位人文」之觀念與方法,目標不在完成記憶庫本身,而在透過數位記憶庫的建置,讓人文實踐、歷史實踐更為普及並具有更多可能性,讓市民能共同傳播、保存、流通、累積歷史與文化內涵。
  2. 強化數位內容的開放,就是要能方便地存、取、找、用。建議數位內容及平台的開放,應該培養社群進行表達轉譯,讓地方知識學可以被運用,促進開放資料的公民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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